(2015)安执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22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生于1983年12月5日,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袁某,男,生于1970年7月26日,汉族。马某与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期间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查世杰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秀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