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黄本刚与曹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本刚,曹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1497号原告:黄本刚,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曹东东,男,汉族,1984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本刚诉被告曹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曹东东价值24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者冻结被告曹东东价值2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