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秋英,李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范秋英被执行人李锡平申请执行人范秋英与被执行人李锡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终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范秋英的申请,被执行人李锡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范秋英个人财产一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锡平主动交付了全部财产。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终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