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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6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大连杰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大连圣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杰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大连圣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初字第6282号原告大连杰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杰,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增光,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圣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学胜,系经理。原告大连杰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圣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杰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增光与被告大连圣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学胜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2014年3月17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单位的升降机,被告共租赁原告二台升降机、10片安全门,发生租赁费177792元没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设备租赁费1777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2670元。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事实属实,同意支付本金,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现在公司没有现金,如果被告同意可以用房屋和车辆抵账,或者等开春后房屋卖出后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原告大连杰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圣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升降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升降机,期限12个月;合同签订后,被告租赁使用原告二台升降机、20片安全门用于其在XXXX市XXXX区工地使用,2014年10月28日,被告副经理吴世成签字认可被告租赁原告二台升降机发生费用174400元、租赁20片安全门发生费用3392元;2015年11月16日,被告给原告开具一张转账支票,金额177000元,用途为租赁费,后因支付密码错入被银行退票。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银行支票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业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账,被告认可租赁原告二台升降机、10片安全门发生租赁费用177792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自双方签字认可起第二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赔偿原告,关于被告辩称因无现金迟延给付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圣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大连杰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人民币177792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若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230元(含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玲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