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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富生申请执行吴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生,吴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张富生。被执行人吴毅。张富生申请执行吴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白民三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毅的银行存款4985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毅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毅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烽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福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