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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桑多意、陈秀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桑多意,陈秀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波,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长军,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桑多意,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秀爱,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6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桑多意、陈秀爱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