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桑多意、陈秀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桑多意,陈秀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波,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长军,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桑多意,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秀爱,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6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桑多意、陈秀爱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