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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刑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某、董某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刑终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无业,群众。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4日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9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无业,群众。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9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审理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董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卢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董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5年3月2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和董某来到卢龙县中医院三楼十四病房,在被告人董某的望风、掩护之下,王某用右手摁着正在输液的病人朱某乙左手,用左手掏朱某乙的左胸前兜里的钱,抢走人民币二千元,朱某乙妹妹朱某甲赶紧拽着王某进行拦阻,王某照朱某甲胸口打了一拳,将其打到一边上,王某、董某逃离病房。在中医院院内被医院保安及被害人亲属拦阻,王某翻跃栅栏逃跑,董某撕打保安试图逃跑,被群众控制后交付赶来的警察。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一、书证:1、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及说明,证实二被告人身份情况,王某于1987年因抢劫罪被判刑四年;2004年1月在哈尔滨盗窃手机一部;201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5年5月在绥滨镇因盗窃钱包被绥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处理。董某没有前科。2、抓获经过,证实董某被当场抓获,王某经民警用嫌疑人手机联系其到卢龙县城关派出所接受询问。3、卢龙县公安局说明,证实本案卷复印共23页来源于董某涉嫌抢劫一案案卷。4、卢龙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王某吞食异物自残住院,拒不配合进行第二次讯问。5、秦皇岛军工医院、卢龙县医院诊断报告,证实王某吞食异物的检查情况。6、卢龙县中医院病程记录、住院记录、预交款单,证实被害人朱某乙因病住院治疗的情况。7、卢龙县中医院证明,证实卢龙县中医院没有电梯。8、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实王某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交由佳木斯市公安局执行。二、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证言,证实我住在中医院三楼的十四病室。在上述时间、地点,我看见从门外进来一个矮胖小伙子,紧接着进来一个背着包的个子挺高的小伙子,他进门就往里走了几步,那个矮胖子就用左手掏45床病人左胸前的兜,45床的病人就要拦着他,但他的手被矮胖子按住了,他要拦那胖子没拦住,矮胖子掏完就起身往门外走。坐在47床的女的就拦着矮胖子,矮胖子就照着那女的打了一拳,把那个女的打一边去了。我们看到抢钱的那几个人出门之后往右手边楼梯方向走了,我们就直接追下楼了。那个个子不高瘦小伙子从那矮胖子进来之后他从门口站着,一直东张西望,后来他们抢完钱就都跑了。2、证人孟某证言,证实上述时间、地点,45床病人朱某乙正在输液,进来一个矮胖的男子,进来以后走到45床病人跟前,随后一个挎着黑色包的较高的男子也跟着进来了,在病房绕了一圈,矮胖的男子用左手伸进45床病人左上衣兜掏出一些钱,45床病人用没输液的右手拽矮胖男子的手没拽住,病人家属一个女人看到以后也上前拽这个男子,这个男子就打了病人家属一拳,差点把她打倒。然后这个矮胖男子和挎包的男子都走出病房了。病人说钱被刚才那个矮胖男子抢走了。××病人家人就出病房去找这两个人。在医院进楼口就看到三个男子一块从楼大门向外走,其中就有那个矮胖男子和挎包男子,我一看就是抢钱的人,同时病人家属就指着这三个人说就是他们。他们三人不承认。知道我们报警了,抢钱的男子就说:我们给你们2000块钱让我们走吧。我们没同意。这三个人就急了,往我们医院东边走,其中抢钱的男子走得特别快,爬医院东边栅栏跑了,另外两名男子也要跑被我们大家抓住了。这两名男子还动手打了我们保安和司机。不一会警察来了把这两名男子带走了。3、证人朱某甲证言,证实我哥叫朱某乙。上述时间、地点,14病房进来一个不高有点胖的男子,紧跟他又进来一个大高个,背着包的,后来又跟着个瘦子。进来后,最先进来的男的挨着我哥坐病床上了,一手把着我哥左手。大高个男的说“快点的,走了。”说完先来的男的就用另外手往我哥上衣兜里伸,我哥就用没被按的手挡着,这个男的强行从我哥上衣兜把钱抢出来了,我就赶紧拽着这男的,这个男的就照我胸口打了一拳,把我打边上去了,我回过神这三个人就都出去了。我哥就喊:“抢钱了”。我跟护士还有××人就都追出去了。在中医院院心,抢钱的这三个人从楼里出来了,保安我们就把他们三个围住了,我们报警了,抢钱那人说:那我们给你们二千块钱,让我们走吧。我们没同意。这三个人转身就跑,我们就追,最后抢钱的那个人跳墙跑了,高个和瘦个的被我们抓住了。我听我哥说有二千块钱被抢走了。4、证人程某甲证言,证实我是卢龙县中医院保安。上述时间、地点,一个妇女指着三个男子说她亲戚治病的时候钱被这三个男子抢了,我上前把这三个男子拦住。妇女说就是你们抢的我钱,其中一个矮胖男子说我给你们2000块钱,让我们走吧。这时护士报警了。我就拦着他们不让他们走,他们三个在院里绕,其中一个矮胖的走得特别快爬墙跑了,护士也没拽住。另外两个男子也要跳墙跑,我就拽住他们,他们两个就打我,打了我两下后就挣脱了,随后我们医院职工就把他们两个拦住了。一会警察就来了。5、证人万某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我看见医院一名保安正在和三个外地口音男子吵吵,一个女子在旁边哭哭啼啼,其中一个胖的跟女的说“给你2000块钱,我们赶紧走了。”这时候保安拦着那三个人,那三个男子就向东向西乱走,想离开医院,其中一个高个还打了保安几拳,胖一点的男子就跳墙跑了。那两个人也想跑,被我们一起拽住了。后来警察来了。6、证人张某证言,证实上述时间、地点,14病房进来三个人,一个胖点的人坐在新来的病人床边,把着新来的病人的手,就伸手把输液那个病人衬衫兜里的钱拿走了,瘦一点的说走吧,他们几个就往外走。病人妹子就抓住那个掏钱的胖子,那个胖子就推开那个女的三人就跑了。我们就开始追,在楼下等着的时候,我们看见进屋的那三个人,后来人们不让他们走,那个胖子说要不给你两千块钱让我们走,我们还是没让他们走。一会那个胖子往后跑了,剩下两个人被扯住没跑了。7、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在14病室,我看见进来一个个子不高的胖子,坐在45床病人身边,又进来一个高个子在门口里点在那里看着,那个胖子当时用手摸着45床病人的手。××病人钱被掏了,我媳妇和病人妹子就追出去了。过有半个来小时,我媳妇回来说把人抓住了,交给派出的所了。当时胖子坐到45床上了,还有一个高个子的进门口里绕了一圈,跟胖子说走了,他们就走了。8、证人程某乙证言,证实朱某乙住在三楼十四病室45床治疗。9、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朱某乙带了4000元钱,交给我2000元,剩下的2000元放在自己保暖衬衣左胸的外兜里了。10、证人董某证言,证实上述时间、地点,我和董某、胖子到卢龙县中医院给胖子看腿。在中医院,胖子在一楼挨个科室找骨科,然后我们都上到三楼,进了几个科室,胖子问腿的事,我就在走廊呆着。后来我们就下楼了。在一楼大厅门口有两个女的看见胖子说胖子是拿她钱的人,不让我们走,这时保安过来了,还围了不少人,都不让我们走。保安指着胖子说胖子来过,胖子就往小区那边跑,一个女的拽没拽住,他翻墙跑了,有人拽着我和董某,撕撕拉拉的,然后被警察带走了。在医院,我们一起去的三楼两个病房,没有和病人打交道。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乙陈述,证实我到卢龙县中医院住院。我从家带了四千块钱,给我妹夫2000块钱办理住院交钱,剩下的钱我就装到我左胸前的兜里了。上述时间,在14病室,我妹妹坐在47床陪着我。8点多的时候,进来一个个子较矮,有点胖的男的坐到了我床上,在我左侧,他就用右手按住了我左手,这时候又进来一个背着包的个子高的男的,他进来之后就走到了矮胖男的旁边后转身又往外走,说什么来着,这时候那个矮胖的就开始用左手掏我的左胸前兜里的钱,用右手按着我左手,我就用右手跟他挣扎,但是没挣扎过他。我的钱被他抢过来之后他就往外走,我妹妹就开始拽那矮胖子想拦他,被那矮胖子使劲拿拳头照我妹妹打了一下,把我妹妹打到一边去了,他们就跑了。我妹妹还有屋里的别人看到他们抢我钱就都追出去了。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某供述,我和董某、董某从秦皇岛坐小车到的卢龙,我腿疼想来卢龙看腿。我带我朋友去的卢龙县中医院。我到医院没有看腿。到中医院后有个女的在医院门口说她的钱丢了,我们三个从那路过,那个女的说是我偷的,拉着我不让我走。医院保安还说我前几天来过。我跟那女的说我现在认可给你两千块钱,我不想摊这个责任,只要你让我走就行,她还是不让我走,我就从后门跑了,我的那两个朋友没跑。后来我进中医院去找他们,以后我去派出所了。2、被告人董某供述,我和董某、王某一起到卢龙县中医院给王某看腿。八点钟的时候我们到的中医院,直接到二楼了,我们也没进屋,就左右瞅了瞅。然后我们就上三楼了,到三楼也没进屋,就在楼道里四处瞅瞅就走楼梯下去了。到医院门口一个女的说丢钱了并说是我们拿她钱了,一个护士就报警了,我们三个想走被保安拦住了,还和保安吵吵了起来,后来王某不知道什么时候跑了。五、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实二被告人案发当日在卢龙县中医院的活动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董某以摁、拳打等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以抢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王某、董某均辩解自己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对卢龙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拒不认罪。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相关证人证言对抢劫当时的陈述有矛盾,被害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辨认,监控录像不能清晰辨认出被告人,故应宣告被告人王某无罪,本案应定性为抢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韩某、孟某、朱某甲、张某、王某甲证言均能证实矮胖男子和瘦高男子进到14病室,由矮胖男子按着被害人的手使其不能反抗并将被害人左某的钱掏出来,被告人董某予以望风、掩护,后二人在逃跑过程中矮胖男子对证人朱某甲实施暴力行为。证人程某甲、万某同时证实在阻拦三男子逃跑过程中,高个的实施暴力反抗,在证人的指证下董某被当场抓获。监控录像同时证实二被告人与董某在卢龙县中医院的活动轨迹,且二被告人进入十四病室,并在出十四病室之后,十四病室相关人员出来进行追赶。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实施了抢劫犯罪行为,被告人董某予以望风、掩护,故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属有前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董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责令被告人王某、董某退赔朱某乙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某、董某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证人证实不属实且相互矛盾,上诉人没有实施抢劫。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上诉人董某的望风和掩护之下,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王某、董某提出证人证实不属实且相互矛盾,其没有实施抢劫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韩某、孟某、朱某甲、张某、王某甲、程某甲、万某证言能证实王某在董某予以望风、掩护下,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行为、二人的逃跑过程及董某被当场抓获的过程。监控录像同时证实二被告人与董某在卢龙县中医院的活动轨迹,且二被告人进入十四病室,并在出十四病室之后,十四病室相关人员出来进行追赶等情况。故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瑛审 判 员  张贵林代理审判员  康冬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