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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颜秀英与孔庆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秀英,孔庆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民初195号原告颜秀英,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孔爱莲,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颜玉莲,退休职工。被告孔庆生,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秀英与被告孔庆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逝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全额退还。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冬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