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颜秀英与孔庆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秀英,孔庆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民初195号原告颜秀英,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孔爱莲,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颜玉莲,退休职工。被告孔庆生,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秀英与被告孔庆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逝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全额退还。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冬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