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民终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玉成与孙瑞琳、胡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成,孙瑞琳,胡建华,李艳萍,史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民终2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成,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灵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瑞琳,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华,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华,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灵武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萍,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灵武市。原审被告:史风军,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灵武市。上诉人张玉成因与被上诉人孙瑞琳、胡建华、李艳萍、原审被告史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6)宁0181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玉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玉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21元,减半收取4410.5元,由上诉人张玉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俊杰审判员 范宁萍审判员 刘利英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裕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