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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晁富强诉吴邦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富强,吴邦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恢9号申请人晁富强,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邦权,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晁富强诉吴邦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义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及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三民终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邦权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晁富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733元、诉讼费20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邦权已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义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及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照玺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