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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国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66号罪犯杨国忠(累犯),,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成铁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10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高法刑执字第5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至2033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杨国忠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国忠,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国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国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