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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441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水泉与张观亮、仉永兰、孙祥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水泉;张观亮;仉永兰;孙祥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寿执字第441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刘水泉 被执行人:张观亮 被执行人:仉永兰 被执行人:孙祥金 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仉永兰银行存款xxxxxx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洪江 执行员  罗志海 执行员  张华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龙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