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441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水泉与张观亮、仉永兰、孙祥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水泉;张观亮;仉永兰;孙祥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寿执字第441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刘水泉 被执行人:张观亮 被执行人:仉永兰 被执行人:孙祥金 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仉永兰银行存款xxxxxx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洪江 执行员 罗志海 执行员 张华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龙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