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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杰因与陈建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64号申请人陈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建军,男,汉族,农民。申请人陈杰因与陈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本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由陈建军赔偿陈杰7085.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将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领取。本案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亚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