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杰因与陈建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64号申请人陈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建军,男,汉族,农民。申请人陈杰因与陈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本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由陈建军赔偿陈杰7085.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将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领取。本案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亚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