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家芳与李仁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芳,李仁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王家芳,女,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仁凤(又名李晓),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家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仁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仁凤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返还原告王家芳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已付8000元予以扣除)。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