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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5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捷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赛达传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捷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赛达传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王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5527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552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捷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何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吉忠。被执行人上海赛达传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柯巧凤,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云根,男,1963年7月1生,汉族,住上海市中山南2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执行上海捷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赛达传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王云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告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卫志强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沈燕明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