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83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来金与陆水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来金,陆水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34号原告吴来金委托代理人吴玉兰(原告女儿)被告陆水怒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来金与被告陆水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来金于2016年元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来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吴来金负担。审判员  刘毓明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