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交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董纶与艾福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纶,艾福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交民初字第163号原告董纶,男,29岁,地址:长春市被告艾福贵,男,地址: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董纶诉艾福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福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