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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交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董纶与艾福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纶,艾福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交民初字第163号原告董纶,男,29岁,地址:长春市被告艾福贵,男,地址: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董纶诉艾福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福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