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8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342号原告罗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罗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