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毛某某诉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147号原告:毛某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桂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计瑞代理审判员  常 宝人民陪审员  孙长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