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毛某某诉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147号原告:毛某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桂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计瑞代理审判员 常 宝人民陪审员 孙长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