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波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53号罪犯杨波,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宣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杨波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波,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