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力维、何雪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力维,何雪辉,何少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力维,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僳僳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何雪辉,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何少递,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陈力维与被执行人何雪辉、何少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02民初1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善权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凤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