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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力维、何雪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力维,何雪辉,何少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力维,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僳僳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何雪辉,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何少递,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陈力维与被执行人何雪辉、何少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02民初1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善权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凤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