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闫德贵、闫思玺等与枣阳市交通局、枣阳市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德贵,闫思玺,闫思雨,付帮秀,张红菊,枣阳市交通局,枣阳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359号原告闫德贵。原告闫思玺。原告闫思雨。原告付帮秀。原告张红菊。被告枣阳市交通局。被告枣阳市公路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德贵、闫思玺、闫思雨、付帮秀、张红菊诉被告枣阳市交通局、枣阳市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德贵、闫思玺、闫思雨、付帮秀、张红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德贵、闫思玺、闫思雨、付帮秀、张红菊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德贵、闫思玺、闫思雨、付帮秀、张红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闫德贵、闫思玺、闫思雨、付帮秀、张红菊共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