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李宝富、郭三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李宝富,郭三萍,张小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9224575-0。法定代表人姚润喜,行长。委托代理人姜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被告李宝富,男,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郭三萍,女,汉族,1965年11月7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张小川,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住汾阳。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李宝富、郭三萍、张小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宝富、郭三萍、张小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判决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要富民、被告张小川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授信及担保协议约定,原告给予被告李宝富70万元的可循环授信额度,被告张小川作为自然人保证人为授信及担保协议项下的被告李宝富所欠原告一切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被告郭三萍作为被告李宝富的配偶,应为授信及担保协议向下所有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宝富签订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李宝富贷款70万余,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2%,法律执行利率18%,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当日原告按月向被告李宝富发放贷款70万元,单贷款到期后,未清偿完毕本息,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李宝富、被告郭三萍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62546.2元;利息(含罚息、复息)17438.26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19日)以及从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罚息利率18%)、复息(复息利率18%);3、三被告按应偿付本金总额5%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8127.31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执行费。被告李宝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郭三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张小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宝富(授信申请人)、被告张小川(保证人)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约定,××同意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七十万元整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36个月。授信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个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本次协议项下的授信申请人所欠××的一切债务由被告李宝富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富宝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止,年利率1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其为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同日原告向被告李富宝发放借款70万元,被告李宝富出具借据。借款期间原告偿还本金137453.8元,剩余562546.2元。被告李宝富与被告郭三萍于2013年8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律师费的相关证据。以上事实由《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加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富宝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李富宝发放贷款70万万元,到期后被告李富宝未依约全部归还欠款,已经构成违约,故被告李富宝应偿还本金及利息。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宝富、张小川(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中被告李富宝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张小川应承当相应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本案的被告张小川有权向主债务人李宝富追偿。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郭三萍与被告李福庆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宝富所欠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务,被告李宝富、郭三萍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未提供律师费的证据,故不予支持。被告李宝富、郭三萍、张小川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宝富、郭三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五十六万二千五百四十六万元二角及利息(从2014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18%计算);二、被告张小川对被告李宝富、郭三萍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宝富、郭三萍追偿;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九千八百八十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李富宝、郭三萍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雅丽人民陪审员  王爱萍人民陪审员  赵新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翔宇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一时保证与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