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胡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庆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