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李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1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乾安县乾安镇农行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7707XXXX。法定代表人刘甜甜,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兵,住乾安县。上诉人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森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明审 判 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陈洪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