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30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耿青与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青,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66-1号申请人耿青,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地址锡林浩特市。耿青申请执行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案件受理费361.00元、执行费3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额日登宝力格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