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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非法采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初中,务农。被告人黄某乙,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高中,务农。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5)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荀远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于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情况下,雇请人员在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菜利村一社非法进行砂石的开采,并将采集的砂石堆放在该村七社并销售获利。共计盗采砂石总量为45986m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为27.5916万元。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于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情况下,雇请人员在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菜利村一社非法开采砂石共计45986m³。黄某甲、黄某乙将采集的砂石堆放在该村七社并将其中部分砂石予以销售,获利5000余元。后经执法部门查处后,未销售的砂石被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政府回填以及用于防洪堤的修补。经鉴定,黄某甲、黄某乙的非法开采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为27.5916万元。2012年6月5日,宜宾市翠屏区水务局将黄某甲等人非法经营采石场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12年7月20日、7月23日,公安机关通过电话分别口头传唤黄某甲、黄某乙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其上述基本作案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依法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来源、揭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2.图纸三份,证实菜坝镇菜利村一社被非法采集沙石的事实和客观情况。3.《黄某甲等人在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菜利村一社地段非法开采砂石资源消耗储量核实报告》,证实宜宾市翠屏区水务局委托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5地质队对翠屏区菜坝镇菜利村一社地段非法开采砂石资源消耗量进行核实。经405地质队技术性(地层、构造等多项技术指标)测绘计算,截至2012年1月11日,黄某甲等人在翠屏区菜坝镇菜利村一社地段非法开采砂石资源量为45986m³。4.四川省水利厅“川水函(196)号”函,证实四川省水利厅于2013年2月4日回函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局:参照四川省近年砂石价值鉴定,翠屏区河道砂石资源价值为6.0元每立方米;原则同意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5地质队出具的《黄某甲等人在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菜利村一社地段非法开采砂石资源消耗储量核实报告》,即砂石盗采总量认为为45986.00m³。5.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人民政府、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菜坝社区村民委员会、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菜坝社区第七村民小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翠屏区菜坝镇菜坝社区七组村民黄某甲、黄某乙在2011年10月中旬内河沙石坝进行沙石开采,因没有开采证于2011年11月份被执法部门查处。开采出的沙石,部分出售,部分被政府就地推平和回填,其中大部分用于防洪堤的修补。6.收款凭证,证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上缴国库。7.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左右,黄某甲等人在菜坝采挖砂石。砂石厂没有名字,就是一个堆子而已。(2)证人黄某丙证言,证实他是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菜坝村村委书记。黄某甲等人在翠屏区菜坝镇菜利一社挖沙石后堆放在莱坝镇菜坝村七社。据他所知是2011年12月份至2012年4月在菜坝镇菜利村开采沙石。非法开采砂石的都有黄某甲、黄某乙、何某、黄某丁等人。(3)证人黄某戊证言,证实黄某甲、黄某乙是经营菜坝砂石厂的老板,在菜坝镇菜利村1社开采砂石没有任何手续。并将砂石堆放在自己菜坝镇菜利村7社家门前。自己的妻子陈某某在砂石厂负责煮饭。黄某甲等人沙石厂的车子是跟别人租的。黄某甲他们的沙子基本上都卖出去了的,石头卖的少。(4)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他在黄某甲等人的沙石场开挖机。这个沙石场的老板只有黄某甲,看见黄某乙在记账。到底有几个老板,他不是很清楚。黄某甲的沙石场每天1000多方。也就一些私人老板买一点,别的地方就不知道了。(5)证人候某某证言,证实黄某甲等人的沙石厂从2O10年开始断断续在菜坝镇菜利村一社挖沙石,挖了之后就运到菜坝村七社。(6)证人黄某己证言,证实黄某甲等人是在翠屏区菜坝镇菜坝镇菜利村一社开采沙石的。黄某甲等人将沙石挖出来用水冲洗分类之后堆在菜坝镇菜坝村七社。据他所知,是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在菜利村非法开采的。(7)证人黄某庚证言,证实他于2011下半年开始帮黄某乙等人拖运沙石。黄某乙以200元一车的沙,100元一车的石抵运费。(8)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他于2011下半年开始帮黄某乙、黄某甲等人在自己家里煮饭。黄某乙、黄某甲付自己1500元一个月,并将沙石堆放在自己家门前。(9)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他于2011年12月到黄某甲、黄某乙的沙石厂抽水看机器。(10)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他于2011年12月到黄某甲、黄某乙的沙石厂帮黄某甲转运了610车砂石的情况。转运砂石的目的是将沙夹石分开,以便出售。8.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二被告人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9.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达27.5916万元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二、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上缴国库。)审 判 长  肖必春审 判 员  李小彬人民陪审员  谢春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