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4民初字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恒菊与张宗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字108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3年10月14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10日,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升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自己已与张某某私下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