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爱珍与万济江、万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珍,万济江,万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610号原告张爱珍,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照路,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济江,男,195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一,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爱珍诉被告万济江、万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爱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张爱珍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勇审 判 员  田 蕾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