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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田玉芬诉王贤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福祥,田玉芬,王贤达,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826号原告陆福祥,男,1957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大岭镇高山村7组。原告田玉芬,1957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大岭镇高山村7组。被告王贤达,男,199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城郊街六委44组。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林。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福祥、田玉芬诉被告王贤达、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需要核实证据,查清本案事实,本案可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 壮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