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一心一意房产中介服务部与徐国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一心一意房产中介服务部,徐国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第1816号原告吴江市一心一意房产中介服务部。投资人周咏兵。被告徐国忠。原告吴江市一心一意房产中介服务部与被告徐国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文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江市一心一意房产中介服务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国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江市一心一意房产中介服务部诉称:被告委托原告帮忙找一处吴江区高新花园附近的房屋,原告帮其联系到了出租户。后三方一起至高新花园看房,被告很满意。三方遂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中介费1800元,后被告放弃租用此房,亦拒绝支付中介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徐国忠支付原告中介费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国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王小娟作为甲方,徐国忠作为乙方,吴江市一心一意房产中介服务部作为中介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甲方把高新花园x幢xxx室租给乙方居住,租期为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每月租金1800元,保证金1800元。乙方应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及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签订合同时,乙方应支付中介服务费1800元给中介方。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租赁合同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促成案外人王小娟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其中介费1800元。被告未出庭抗辩,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人即原告报酬。被告徐国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国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市一心一意房产中介服务部18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徐国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国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江市一心一意房产中介服务部,原告吴江市一心一意房产中介服务部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文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