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耿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江某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耿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东至县。被执行人曹某某,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某某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某某银行存款20278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杨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