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宁亚冰与被告马宝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亚冰,马宝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779号原告宁亚冰,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吴玉芳,女,无职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建箫,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宝军,沙河口区霁洪鸡产品批发部业主,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亚冰与被告马宝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长俊人民陪审员 刘润芝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