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4民初1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胡华梁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梁,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458号之一原告胡华梁,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代理人李浩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慧,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昌市何坊西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693708588。委托代理人彭恪,被告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华梁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华梁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43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22元,减半收取受理费7161元,其余款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殷奋进人民陪审员  章定刚人民陪审员  何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