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109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余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货款2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余某某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履行2016年12月31日前到期给付20000元部分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余某某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余某某按期将执行款20000元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张某某全额领取。案件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余某某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10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于传高2016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20000元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 夏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