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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左新兴与杨凤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新兴,杨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91号申请执行人左新兴,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杨凤伟,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吉林省龙潭区,左新兴与杨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书被告杨凤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左新兴借款5484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左新兴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凤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杨凤伟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穷尽其他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杨凤伟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