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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怀化市和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许凤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和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凤龙,杨书福,李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和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红星路福兴数码广场C701号。法定代表人徐连英。被执行人许凤龙,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东峙村。被执行人杨书福,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东峙村。被执行人李春兰,女,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胡东村***号。本院在执行怀化市和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许凤龙、杨书福、李春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凤龙、杨书福、李春兰应给付申请人怀化市和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5万元及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0%。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申请执行费6800元。被执行人许凤龙、李春兰已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正在审查中。本院认为,本案短时间内未能有效执结,未避免久执不结,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对许凤龙、李春兰的执行异议申请审理完毕后,本院将恢复对(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均安审 判 员  刘胜和代理审判员  刘胜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东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