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平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65号罪犯杨平,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第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0日作出(2001)渝三中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2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8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杨平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平,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