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泗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泗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朱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某的房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 霞审判员 张延申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