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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沛基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41号罪犯刘沛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沛基犯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刘沛基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沛基,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沛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沛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