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民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王玉玲等与周凤林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长和,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长和,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玉玲,女,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上诉人宋长和、王玉玲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立初字第6号不予受理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宋长和、王玉玲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裁定不予受理。宋长和、王玉玲不服,上诉称,涉案房屋系上诉人从他人处合法购买,有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周凤林擅自侵占,是侵权行为,无须先行政确权,属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怀成,由人民法院处理。”本案中,上诉人宋长和、王玉玲认为周凤林侵占了其院落的使用权,但其并未提供自己享有争议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二上诉人应先行向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对争议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上诉人只有在确认享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后地能向周凤林提起侵权之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芮志成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丽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