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XX飞与马晓建、孙玮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马晓建,孙玮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XX飞,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晓建,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玮玮,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5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马晓建、孙玮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晓建、孙玮玮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晓建、孙玮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晓建、孙玮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英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