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永波与梁海涛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波,梁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52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波,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梁海涛,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波与被执行人梁海涛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5年12月31日,梁海涛支付1500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5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