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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占光诉韩万泉、周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光,韩万泉,周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王占光,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韩万泉,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周文燕,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王占光诉韩万泉、周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双双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韩万泉、周文燕共同给付原告王占光赊购农用生产欠款7589.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0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