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占光诉韩万泉、周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光,韩万泉,周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王占光,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韩万泉,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周文燕,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王占光诉韩万泉、周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双双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韩万泉、周文燕共同给付原告王占光赊购农用生产欠款7589.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0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