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文兴与樊张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兴,樊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125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兴,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樊张成,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高文兴申请执行樊张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文兴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 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