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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民特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戴生权与郑培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生权,郑培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特610号申请人戴生权,男,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申请人郑培芝,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6年2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戴生权与申请人郑培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戴生权因与申请人郑培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0日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郑培芝住院检查费(凭票)、误工费72元4天=288元、护理费72元4天=288元、伙补费50元4天=200元、交通费6元4天=24元、后期休息72元30天=2160元,以上费用全部由戴生权承担;两车车损由戴生权承担(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施救费(凭票)由戴生权承担,另戴生权一次性赔偿郑培芝人民币15000元;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双方今后不得再为此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签字生效执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戴生权与申请人郑培芝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璐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