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特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黎泰成与廖大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泰成,廖大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特003号申请人黎泰成,男,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赖俊林、刘志仁,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廖大福,男,1962年4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申请人黎泰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黎泰成称:申请人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5月3日向案外人郭泽标借款1800万元,于2014年4月2日向廖上龙借款300万元。2014年5月2日,廖上龙将其对申请人享有的300万元转让给了其父亲廖大福。为担保前述两笔债权,申请人与郭泽标、廖大福于2014年10月1日签订《股权质押协议书》,该股权质押协议约定将申请人持有的江西科慧电池新能源有限公司的9%的股权质押在廖大福名下。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于2015年2月11日办理的前述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但申请人因资金困难无力偿还。现经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行使质权,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怠于行使,并由此导致前述质押股权价值严重贬损,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实现担保物权,拍卖申请人持有的江西科慧电池新能源有限公司9%的股权;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前述股权拍卖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50万元。被申请人廖大福称:我对申请人主张实现担保物权没有异议,申请人现在还欠我借款2600000元本息,并用股权进行了质押担保。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资金周转于2014年4月2日向案外第三人廖上龙借款300万元。2014年5月2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案外第三人廖上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廖上龙将其对申请人享有的300万元转让给了被申请人廖大福。2014年10月1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案外第三人郭泽标签订《股权质押协议书》,该股权质押协议约定将申请人持有的江西科慧电池新能源有限公司的9%的股权质押在廖大福名下。2015年2月10日,申请人黎泰成与被申请人廖大福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为被申请人廖大福受让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进行担保。申请人黎泰成将其持有的江西科慧电池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450万元即9%(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质押在被申请人廖大福名下。当日双方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现双方的债务履行期已届满,申请人仅归还了400000元给被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2600000元本金,申请人因资金困难无力偿还余款。申请人为防止质押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向本院请求实现担保物权,拍卖其持有的江西科慧电池新能源有限公司9%的股权;并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前述股权拍卖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26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股权质押合同》依法成立,并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质权人廖大福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现申请人黎泰成无力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为防止质押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向本院请求实现担保物权,要求对其提供的质押物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对申请人黎泰成所持有的江西科慧电池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45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即9%依法变价,被申请人廖大福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2600000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51000元,由申请人黎泰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廷庆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