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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民终2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雷海与梁新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海,梁新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民终2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海,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新虎,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阳,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雷海因与被上诉人梁新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6)宁018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雷海提交了新证据,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6)宁018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雷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关俊杰审判员  刘利英审判员  范宁萍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裕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