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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571号蒋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571号原告蒋某某,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国华,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谢某某,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2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贤顺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