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571号蒋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571号原告蒋某某,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国华,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谢某某,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2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贤顺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