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15号原告:薛某,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薛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祥峰 搜索“”